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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烈士褒扬金由发给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据了解,《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烈士的评定、烈士遗属的抚恤、烈士遗属的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评定烈士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规定了确定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的原则,增加了对烈士遗属优待的规定,规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并对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也作了原则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开征求意见下发的通知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8年3月3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也可以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堪为后人楷模”将有望纳入烈士评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将“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列为评定烈士的情形之一。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三)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四)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此外,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烈士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或者录用为公务员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或者录用为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要优先推荐就业;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予以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其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烈士纪念设施内不得埋葬他人遗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严禁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烈士瞻仰、凭吊、褒扬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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