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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
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便于当事人迅速撤离现场避免阻塞交通
■率先在全省建成的三个“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开始试运行
本报记者 贾伟利
本报讯 从今日起,驾驶员如果在道路上发生无人员伤亡的轻微碰撞事故,可就近到省城“快处快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昨日,市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率先在全省建成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开始试运行,新出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同时施行,这标志着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入新阶段。
据介绍,随着机动车拥有量迅猛增长,交通流量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引起交通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市区交通事故日平均发生量为150余起,其中机动车相互碰蹭、擦刮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60%左右。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不自行立即撤离现场,则极易引发交通堵塞,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损害了公众交通利益。
新出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全面推行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措施。其目的为方便当事人及时撤离轻微交通事故现场,缓解我市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道路交通畅通。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分别设在东二环龙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西二环宝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和平西路老车夫汽车维修服务中心。17家保险公司均派人员进驻,市交管局分别在三个中心设立警务室,实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保险理赔的“一站式”服务,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的事”。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读
自行协商处理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我市城区道路上7:00—19:00发生的单方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或者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均可实行机动车保险车辆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但为防范保险理赔中骗保、诈保的风险,“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五类情形,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如何自行撤离现场
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共同核实并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共同约定具体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个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
不撤离现场要扣车
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范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将依法强行让双方撤离,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记分。
市公安局110、122接警台及市交管局通过监控发现路面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将通过报警电话或车辆资料所登记的电话联系当事人,指令其撤离现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放弃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权利的,将视为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有争议,交通民警到场处置,依法扣留肇事机动车及当事人的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待检验结论作出后且各方对结论无异议时,再放行车辆。
损失超两千元交民警处理
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或者在现场难以确认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可凭《记录书》,共同到保险理赔服务点,由驻点交通民警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记录和证据,分析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或者过错。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经保险公司或鉴定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也可因保险理赔需要,由驻点的交通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记录书》,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并及时做出《事故认定书》,以保障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对涉及商业险的事故损失及时作出赔偿。
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因车辆财产损失评估有争议的,驻点的交通民警及时进行协调,或者由当事人选择有资质的交通事故车辆财产损失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记录书无偿领取也可下载
为方便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市交管部门已印发数十万份《记录书》,放置在各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市区加油站等地点,群众可无偿领取。车辆管理部门还将分别发送至大型企、事业单位,通过单位管理部门送达到驾驶员手中。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也已经将该《记录书》下发至各保险公司,供前来办理机动车保险的车主领取使用。
同时,驾驶员和机动车主也可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该《记录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处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无《记录书》的,可按《记录书》的内容做好文字记录。
骗保诈保将追究刑事责任
为打击少数故意制造撞车事故、故意扩大事故损失的骗保、诈保违法行为,市交管局正与保险公司建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投保、出险记录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能自动统计、比对事故当事人、车辆信息,若发现多次发生类似事故的车辆及当事人,将严格进行核查。
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嫌疑的,可以在撤离现场的同时报警,由交通民警调查处理;各保险公司发现涉嫌撞车骗保嫌疑的,市交管局将会同刑侦部门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原有理赔渠道仍保留
目前,我市对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交通民警快速处理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设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是为了更好地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措施,方便广大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能够及时便利地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但由于新设立的三处服务中心,难以满足客观需要,故各保险公司原有保险理赔渠道仍然继续保留。同时,我市各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仍然受理各类交通事故。
明确责任填写记录书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对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中所列交通违法行为(见上图所示),当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并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或者“事故责任”栏中相应打“√”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不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栏中打“√”确认即可。
所需材料
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索赔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或书面协议。
2、事故车辆定损单。
3、索赔申请书、维修发票。
4、行驶证和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有效证件。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简易流程
发生轻微(无人员伤亡且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交通事故后立即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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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填写《记录书》并在24小时内共同到理赔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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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并由承保公司查勘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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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2000元以下的直接进入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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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超过2000元的,由驻点交警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后,进入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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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到修理机构进行维修(车主自行选择维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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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提交的索赔必要单证齐全后,2000元以下的案件,保险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2000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赔付。
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参考图示
注:图中责任认定均为A车负全责,B车无违法行为。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款: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A车违反《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A车违反《安全法》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交警的指挥通过。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一款: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A车违反《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A车违反《安全法》第37条:在道路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它车辆不得进入。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49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的路段,不得掉头。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49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左转弯标志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
A车违反《安全法》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A车违反《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A车违反《安全法》第48条:机动车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A车违反《安全法》第43条第二款: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1条第二款: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48条:在有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先行;但有障碍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一方先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2条第四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2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44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A车违反《安全法》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63条第四款: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A车违反《安全法》第43条第一款: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不得超车。
A车违反《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七款: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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