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
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水、电、气收费将实行累进加价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草案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必须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立法限制过度包装
“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这一现象今后将通过立法予以限制。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废物利用”将成为企业责任
今后,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而是有责任将其再利用和资源化。
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建筑材料生产和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建设,应当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掺用一定数量的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物。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与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企业自发电量优先由本企业自用,剩余发电量应当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推广秸秆气化、液化等技术。(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