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将降低诉讼收费标准为老百姓打官司“减负”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国务院30日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各地法院案件管辖的标准和实际情况,《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将会减少。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已商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
【解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50元至3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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