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出台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委对立案查处的错案在一个月内提出追究意见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实习生杨彩明)日前,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依据此《办法》,今后,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
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错案是指在劳动仲裁与调解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仲裁法定程序,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行为。错案责任追究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指出,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仲裁程序规定,或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因严重过失导致制作、送达劳动仲裁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错案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本级错案追究决定的组织。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查处的错案,要在一个月内提出追究的书面处理意见,在10日内通知有关案件承办人。原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列席仲裁委员会错案评议合议,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错案追究时效为1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算起。
《办法》确定,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内,有关部门将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符合决定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故意拖延办案,或应当回避未回避办案的,但未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责令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书面检查,所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及其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及其以上错案的,或者导致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对因错案造成当事人集体上访,或者自杀死亡恶性事件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由省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已发生的错案,案件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纠正。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从重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错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与复查,并由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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