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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新闻发言人称中国目前没有立即废除死刑条件
2006年03月12日 09:54:20

来源:石家庄日报

    中国目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条件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11日下午表示,中国目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条件。

    孙华璞当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回答网友关于“中国目前有无可能废除死刑”的提问时,孙华璞说,目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制度,中国也在其中之列。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

    孙华璞说,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一方面,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因此,目前中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我们的政策是严格控制死刑,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和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中国法律规定的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没有重新犯罪的,二年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因此,真正执行死刑的只是极少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以及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都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

    在回答网友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能够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孙华璞说,据了解,为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思想准备、法律准备、组织准备、物质装备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新设三个刑事审判庭,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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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反腐败的数字惊雷

    —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

    ——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比上年上升了4.4个百分点;已作有罪判决的人数比上年上升了5.6%。

    ——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

    利剑出鞘。最高人民检察院11日的工作报告中的一组数据,充分说明了2005年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和决心。田凤山、韩桂芝被严惩……200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这些大要案的告破,显示出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力度。

    

    “黑名单”给行贿者戴上“紧箍咒”

    “对发生在建筑、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建立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11日作的工作报告中的平实话语,却如同给行贿者们戴上了“紧箍咒”。

    “建立行贿‘黑名单’有利于预防同类犯罪发生。”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说,“例如有过行贿犯罪经历的人,很可能再到招标单位去找突破口,‘黑名单’公开后,招标单位就可以从内部堵死这个缺口。另外,当前经济交往中,最缺欠的就是社会信用体系。这样的查询系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帮助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人做出客观评价,有利于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2162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共为117407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

    对于报告中所要求的“确保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表示,这的确是个高要求。他说,出现个别错案,我们也十分痛心。最高法院曾专门召开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对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海南黄亚权等抢劫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等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进行剖析,帮助下级法院认真分析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深刻总结教训,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各级法院的程序正当意识、证据合法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

    

    2006反腐:重点整治商业贿赂

    “加大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1日铿锵有力的话音指明了2006年反腐败的方向。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及广泛,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医疗教育购销等领域,重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题中应有之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一语中的,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贿赂,它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常常披着正常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应当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郭永运代表提出了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同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违法必究;对行贿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商业贿赂的动机是谋取利益,但是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击力度上,应当把行贿和受贿同等对待。另外,商业贿赂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3月11日电)

    

    2006年:人民法院启动新一轮全面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1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7个方面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

    ■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最高法院将适时收回死刑核准权;

    ■改革审判监督制度保护申请再审当事人权利;

    ■6项措施求解执行难;

    ■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案;

    ■完善审委会制度消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弊端;

    ■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尺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等。

    (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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